索 引 号: | 000562417/2018-0282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18-06-28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不动产有权处分的证明材料 |
不动产有权处分的证明材料 | ||||
发布机构: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8-0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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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权处分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共同申请; (2)机关事业法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应提交经工商管理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会议记录; (4)合伙制企业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证明; (5)外资企业应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或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证明备案的证明; (6)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由被监护人的共同监护人共同申请,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法院制定监护除外,同时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7)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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